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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6-11

江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及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内部权力运行。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关键业务领域及高风险环节,特别是招生录取、基建修缮、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重点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各部门负担。

(五)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

第五条 学校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学校党委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负总责,校长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建设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内控评价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财务处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负责配合审计处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部门与建设牵头部门应当相互分离,确保评价的独立性。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是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评工作,并配合学校开展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九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包括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情况。

第十条 组织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

(一)议事决策机制:重点评价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议事规则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重大决策机制的合规性。

(二)规范权力运行:重点评价“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关键岗位权力的制衡与监督。

(三)内部控制组织架构:重点评价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评价部门及各业务部门职责分工的明确性与运行有效性。

(四)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重点评价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性。

(五)内部控制信息系统:重点评价学校财务、资产、采购等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学校以下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一)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二)收支管理:学费收缴、财政拨款、科研经费收支、票据管理等。

(三)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流程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

(五)建设项目: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的立项、招投标、变更及验收管理。

(六)合同管理: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审核、履行及归档。

(七)教学科研业务:结合高职院校特点,重点评价产教融合项目、校企合作、实习实训经费等特色业务的内控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情况评价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审计处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和进度安排,报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部门自评。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对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报送审计处。

(三)学校复核。审计处对各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测试,形成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审议报送。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应当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自评得分。

各部门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评价得分的参考。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

(一)90(含)至100分为“优”;

(二)80(含)至90分为“良”;

(三)60(含)至80分为“中”;

(四)60分以下为“差”。

在评价基准年度内,部门被认定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评价结果不得高于“中”。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鼓励将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强化自我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